close

彰化縣南鎮國民小學校友會章程

第一章    總  則

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,其性質為社會團體。

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「彰化縣南鎮國民小學校友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 三 條 本會以加強各校友之聯誼、溝通與互助,並以母校推動教育及建設為宗旨。

第 四 條 本會以南鎮國民小學歷屆畢業生為對象。

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南鎮國民小學,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。

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  (一)加強校友間互助合作及增進情誼。

  (二)協助母校推展教育及校內建設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(三)配合校外宣導及推動各項政令義務活動。

第二章    會  員
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:

(一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個人會員:凡是南鎮國民小學之歷屆畢業生年滿二十歲思想純正行為端正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始得正式為本會會員,並經會員大會追認後,始得行使權利。

(二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贊助會員:凡認同本會,而非本校畢業生者得為贊助會員。

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有違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: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喪失會員資格者(含死亡)。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 條 本會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退會者其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  退還。

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
一、發言權、提案權、表決權。
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
三、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但「贊助會員」無上述一、二項之權利。

第 十二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:

一、   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決議事項。

二、   按期繳納會費及出席會議。

三、   擔任本會所選派之職務。

四、   其他一切依法應盡義務。

第三章    組織及職員
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會員(會員代表)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  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二、  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三、  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
四、  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五、  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六、  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
七、   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八、  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、監事九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。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本屆理事會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   召開會員大會及執行其決議事項。

二、   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三、  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。

四、   議決理事會長之辭職。

五、   聘免工作人員。

六、  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七、   負責與母校及會員之聯繫工作。

八、   議決辦理各項會員福利服務活動辦法及收費標準。

九、   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,常務理事五人,理事長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之。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理事長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一、  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二、   審核年度工作計畫暨預、決算。

三、  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四、  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五、   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或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二十 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(不得逾四年)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二十一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並得置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機關備查,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          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
第四章    會  議

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,召開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四條 選舉理監事時由會員本人親自領票投票,或得委託代理。

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召集之條件、程序及其決議,以會議紀錄證明之。
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)

第二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、監事會議。理事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五章    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   入 會 費:會員新台幣1,000元。

二、   常年會費:1.普通會員每年新台幣200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.永久會員新台幣3,000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3.贊助會員新台幣4,000元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4.顧問新台幣5,000元以上。

三、   捐助收入。

四、   政府機關之補助。

五、   基金及其孳息。

六、   其他收入。

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配合政府會計年度為準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(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)

第三十一條 本會年度預決算書應提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(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

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母校所有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所有。

第六章    附  則

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 

彰化縣南鎮國民小學校友會會員入會申請書

會員證

入會編號

姓名

 

性別

 

出生

日期

 

身份證

統一編號

 

地址

 

學歷

 

現  職

 

 

電話

 

手機

 

經歷

 

籍  貫

 

審    查

結   果

 

畢業

屆別

 

年或

 

會員

類別

□普通會員

□永久會員□贊助會員□團體會員□榮譽會員

繳費

類別

 

□入會費1000元

□常年會費2 年400元

□永久會員會費3000元□贊助會員會費4000元

□顧問會費5000元

 

照片一吋2張

 

 

 

申請人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簽章 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中 華 民 國     年     月    日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822796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